4月22日是“世界地球日”,也是我国的“生态环境日”,广南法院想通过一个真实的小案子,跟大伙儿聊聊:有些“心头好”,一旦下手,就可能越过了法律的红线。
2025年3月,被告人王某在广南花鸟市场先后向他人购买6只疑似画眉鸟,用于个人饲养及买卖活动。其间,王某已将其中3只出售给他人。案发后,涉案鸟类经司法鉴定,均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,属于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中的濒危野生动物,整体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0元。
裁判结果
广南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,非法收购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且无再犯危险性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判决如下: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;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法官说法
每一只画眉鸟的背后,都有一片森林、一段鸣唱和一个完整的生态链条。本案中,王某购买、出售的6只画眉鸟,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整体价值25000元。这个数字,不仅是刑法上的入罪门槛,更是大自然给人类开出的“账单”。
其实,不只是画眉鸟。在我们身边,那些曾经常见的蛙类、蛇类、兰草、野生映山红,许多早已被列入保护名录。只是我们往往在“买一只玩玩”“挖一株回家”时,忘了抬头看看那片依赖它们而生生不息的山水。
法律能算清价值,却算不回已经断裂的生态链条。愿每一次交易前的犹豫,都能变成对万物生灵的一份善意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因科学研究、种群调控、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,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。
猎捕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,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,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一条 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
因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、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依法批准,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,保证可追溯。
出售、利用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提供狩猎、人工繁育、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。
出售本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,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。
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,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。


